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立中国农业科学院油料作物研究所(以下称“研究所”)的制度基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研究所是国家设立的中央级油料专业研究机构,是油料油脂科技领域的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承担着解决我国油料产业发展前沿性、基础性、关键性、战略性重大科技问题,为保障国家油料油脂安全、促进油料产业高质量发展、服务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科技支撑的职责使命。
第三条 研究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发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作用,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乡村振兴战略、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农业农村部、中国农业科学院、湖北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合法开展科学研究和转化应用活动,推动高水平油料科技自立自强、支撑服务农业农村现代化。
第四条 新时代研究所的办所方针是,坚持面向世界农业科技前沿、面向现代农业建设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加快建设世界一流学科和一流研究所,引领我国油料科技发展方向,代表我国油料科技水平,支撑我国油料产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第五条 研究所的业务范围是:油料作物学研究;油料作物病虫害防治研究;油料产后加工技术研究;油料油脂及油料饼粕制品质量和转基因植物环境安全监督委托检验;相关标准拟定与检测技术方法制定;相关技术开发与专业培训;《中国油料作物学报》出版等。
第六条 研究所以油菜、大豆、花生、芝麻、向日葵、胡麻、苏子、红花等油料作物和产油微生物等为主要研究对象,主要职责任务是:
(一)种质资源收集、保存、评价和重要基因的挖掘;
(二)育种理论和技术研究与新品种选育;
(三)栽培耕作、土壤施肥与病虫草害防控研究;
(四)油料及制品品质与质量安全、转基因安全研究;
(五)油料营养与产品加工利用研究;
(六)油料科技和产业宏观战略研究、政府决策咨询服务和科技应急攻关。
第七条 坚持“诚信为本、创新惟先、本领过硬、业绩一流”所训,践行“团结、奋斗、求是、奉献”油料所精神,坚持学风优良、宽容失败、环境和谐的创新文化,尊重科学规律,弘扬科学精神,坚持科学民主,提倡学术争鸣,信守学术道德。
第二章 党的领导
第八条 中国共产党中国农业科学院油料作物研究所委员会(以下简称“所党委”)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和指导下,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开展工作,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九条 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方针,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坚持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严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推动党建与科研工作深度融合、相互促进。
第十条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所党委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所纪律检查委员会履行监督专责,建立健全纪检工作制度,统筹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作用。
第十一条 研究所各部门、科研团队以及挂靠研究所的学会协会、所办企业和期刊等,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设立党的基层组织,担负起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组织、宣传、凝聚、服务群众职责。严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推进党建与科研工作深度融合、相互促进,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二条 所党委领导本级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和研究所统一战线工作,支持相关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为推进研究所发展凝心聚力。
第十三条 加强党建工作保障。设置专门党务工作机构,根据职工人数配备专职党务人员。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保障党组织工作和活动正常开展。
第三章 领导体制
第十四条 研究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为研究所法定代表人,负责研究所全面工作,对中国农业科学院院长负责。副所长协助所长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设所长助理。所长根据工作需要,授权其他所领导和所长助理分管、协管有关工作。
第十五条 研究所坚持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实行所务会议、所常务会议、所党委会议、所领导工作例会、所长办公会等制度。
第十六条 所务会议成员由所领导班子成员、所长助理、党委委员、所属单位负责人等组成,根据需要可召开扩大会议,吸收相关人员参加。所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有关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研究决定全所发展战略、重要规划、所长任期目标等;
(三)研究决定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
(四)研究决定重大固定资产处置、重大资产(金)投资、重大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重大事项;
(五)研究决定项目申报、学科调整、科研经费分配、科研绩效评价、成果转化、国际合作重大事项;
(六)其他需要所务会研究或决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所常务会成员由所领导班子成员、所长助理、管理支撑部门负责人组成,根据需要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所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有关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研究提出研究所发展战略、发展规划;
(三)研究提出研究所重要规章制度;
(四)研究提出机构设置调整、人才团队建设等方案;
(五)研究决定全所年度计划、重要工作安排、财务预决算;
(六)研究决定项目申报、科研经费分配、科研绩效评价、成果转化、国际合作有关事项;
(七)研究决定固定资产处置、大额资产(金)投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重要事项;
(八)研究决定紧急与重大事件处理;
(九)其他需要所常务会研究或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所党委会议成员由所党委委员组成,根据需要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必要时召开扩大会议,吸收相关人员参加。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出席。所党委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贯彻落实中央和农业农村部党组、中国农业科学院党组和湖北省委的方针、政策、决议及中国农业科学院直属机关党委、湖北省委直属机关工委的工作安排部署;
(二)研究决定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党支部请示报告需要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决定全所党建、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文化建设、统战、群团、国家安全、维稳等工作计划、意见和重要制度;
(四)研究决定全所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先进基层党组织和其他党内先进典型表彰人选;
(五)研究决定干部任免;
(六)研究所党委、纪委、群团组织、党支部换届选举等工作;
(七)研究党支部建设、组织发展、党员教育管理、党务干部培训和党内评先表彰等工作;
(八)研究“三重一大”事项、财务预决算方案与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和职工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
(九)其他需党委会研究或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 所领导工作例会成员由所领导班子成员、所长助理组成,根据需要可以确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主要内容为所领导通报情况、推进工作、研究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所长办公会主要议题是传达上级及研究所有关精神,研究部署落实有关具体工作,根据需要随时召开,可以现场办公等形式召开,由相关所领导班子成员召集和主持,参加人员根据议题需要确定。
第四章 专项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研究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所学术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等专项工作委员会或领导小组,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研究所学术委员会是研究所实施学术领导的最高学术评议、评审、评价和咨询机构。研究所重要学术事项决策前,需经过学术委员会研究审议。
第二十三条 研究所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国家油料领域科技发展规划、科技计划项目设计及组织实施等提出意见建议;
(二)审议研究所科技发展规划,研究本所有关学科方向和发展战略的事项,论证重大科技项目,对学术相关的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三)组织开展学术活动,组织推动所内外、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协作创新;
(四)对人才培养和学科团队建设等进行评价、建议与推荐;
(五)评价和鉴定所内重要学术论文、著作和成果,评审研究所科技成果奖;
(六)负责科研诚信、科研伦理监管,评议和裁定相关的学术道德问题。
第二十四 条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两院院士、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同学科专业所内专家和聘请的科研院校、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等所外专家组成。所外专家比例应达到或超过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 研究所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至3名。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连任人数不超过上届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六条 研究所学术委员会会议在决议重要事项时,均采取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决议。学术委员会需要表决议案时,应出席委员达三分之二以上方能举行。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应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票数通过方为有效。学术评议事宜可根据情况采用记名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二十七条 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学术方针,注意听取和保留少数委员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研究所职称评审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和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和制度产生并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九 条研究所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所职代会”)是研究所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实现所务公开、民主办所的重要保障。职代会每届任期5年,在所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研究所工会是所职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所职代会的日常工作,研究所为工会承担所职代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三十一条 所职代会代表由职工按业务单元直接选举产生,科研人员一般占职工代表人数的70%,中层以上管理干部一般不超过职工代表总数的20%,女职工、青年职工、无党派人士、民主党派等职工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三十二条 所职代会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研究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情况报告;
(二)审议研究所主要负责人任期目标和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等;
(三)审议涉及研究所职工权益和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对研究所领导班子及成员进行民主评议和监督;
(五)反映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征集、整理提案,监督提案落实。
第三十三条 所职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必须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可与所务会、职工大会联席召开。
第三十四条 所职代会议题应根据中心工作和征集整理的提案提出,经所党委研究同意后,提交会议讨论。所职代会进行选举和做出决议,必须经到会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三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原则,经中国农业科学院批准,设置若干内设部门。内设部门在所长领导下履行组织管理职能,保障研究所有效运行,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上级重大战略决策和研究所工作部署;
(二)根据部门职责制定完善规章制度,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各项工作;
(三)负责本部门所辖业务和所辖范围风险防控、安全保密和廉政建设;
(四)完成研究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六条 根据科技创新需要,设立若干创新团队或研究中心。创新团队或研究中心要围绕研究所定位和创新目标,紧密结合国家、产业和市场需求,凝练制定科技创新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通过加强人才引进培养、平台条件建设、国内外交流合作与协同创新,提高科技创新绩效和水平。
第三十七条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任免内设部门负责人,根据中国农业科学院有关规定聘任创新团队首席或研究中心负责人。
第三十八条 加强服务管理与保障体系建设,为科技创新活动和各项工作开展提供支撑服务。
第七章 科技管理
第三十九条 坚持国家需求导向、油料产业发展目标导向和科技问题导向相结合,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深入实施中国农业科学院科技创新工程,加快推进油料科技发展路径、协同攻关模式、成果转化应用与创新创造创业等体制机制创新,统筹推进油料科技创新、团队建设、科研平台建设、国际合作和中试熟化平台、成果转化平台建设,着力解决影响我国油料产业发展的战略性、基础性、全局性、关键性重大科技问题,加快建设具有国际水平的油料科技创新高地和智库。
第四十条 持续开展创新发展战略研究、凝练优化创新目标,组织建议、承担完成油料及相关领域重大基础、应用基础和应用研究任务,加强原始创新和理论创新,推动学科领域跻身世界领先或先进行列、创新能力达到世界一流水平,不断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研制重大品种、装备和产品,推进油料科技推广、示范转化、科学普及、技术咨询和培训、技术集成和发展模式创新与应用。
第四十一条 坚持以目标管理为导向,以提升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杠杆,推进学术评价与社会评价相融合,不断完善具有农业科技创新特点的科学、规范、高效、诚信的评价体系。
第四十二条 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紧紧围绕油料生产、加工、检测和技术开发开展咨询与服务,促进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推进科企科产融合发展,提高我国油料产业发展水平。
第四十三条 依托国家级和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研发中心、测试中心、科技观测站、试验基地和国际合作平台等,建设高效率开放共享、高水平国际合作、高质量创新服务的科技创新平台和支撑服务体系,向全社会开放共享科技资源。
第四十四条 积极与国内外科研机构、教育机构、学术组织、企业、政府及各级机构开展形式多样的合作与交流,通过构建战略伙伴关系、共同承担科研任务、联合培养人才、共建研发机构以及推荐人才到国际组织任职等多种形式,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多边合作、共同发展,推进创新、创造、创业协同发展。
第八章 人事人才管理
第四十五条 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人才是第一资源和人才优先发展理念,实施人才强所战略,建立符合人才成长规律和农业科研规律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不断完善研究所与部门(团队)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加快建设国家油料科技创新人才高地。
第四十六条 坚持德才兼备、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原则,在实践中发现人才、凝聚人才、培育人才、成就人才,优化队伍结构,提升人才队伍国际化水平。
第四十七条 坚持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原则,实行岗位聘用、项目聘用与流动人员相结合的用人制度,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人才并择优录用,实行合同管理。
第四十八条 坚持体现岗位职责、突出业绩贡献、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执行落实国家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政策,实行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研究所创新发展相适应的薪酬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依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奖励分配政策,依法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成果认定、收入核算、考核评价、收益分配制度和创新、转化、管理、支撑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分享制度。鼓励科技人员利用成果开展创业,支持科技和管理人员到政府、企业、高校、社会组织等交流任职。
第五十条 加强研究生、博士后人才培养,扩大培养规模,提高培养质量,充实油料科技创新后备人才队伍。
第五十一条 落实上级关于对专家人才关心关怀的政策措施,完善院士专家服务管理制度,为各类人才发挥才干创造良好环境。
第五十二条 落实上级关于离退休工作的政策措施,加强离退休职工服务管理工作,发挥离退休职工在促进改革创新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第九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五十三条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遵循农业科研活动规律,建立有利于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有利于集成资源和提高资源使用质量效率的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与运行管理机制。
第五十四条 严格预算管理,依据国家法规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研究所全部收支纳入预算管理。收入来源包括上年结转、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安排支出预算。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优化资源配置。
第五十五条 构建科学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体系,确保各项经济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效保障油料科技创新和各项事业发展。法定代表人对研究所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十六条 依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对研究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管理。建立健全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对研究所投资的企业中有关国有资产,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值增值责任。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研究所荣誉等无形资产依法进行管理、保护、使用,充分发挥其作用价值。
第五十七条 依法接受税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内部控制体系,防范化解各类风险,规范内部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转。
第五十八条 科学编制研究所条件建设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优化土地空间功能布局;依据基本建设管理制度,规范、科学、高效实施建设项目,提升油料科技创新和现代院所条件保障能力与水平。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研究所中文简称“油料所”,英文名称为“Oil Crops Research Institute, Chinese Academy of Agricultural Sciences”,英文缩写为“OCRI CAAS”。
第六十条 研究所注册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东二路2号,设多区办所,网址为http://www.oilcrops.com.cn/。
第六十一条 研究所所徽为圆形图案,外圆环上部、下部分别为环形中文所名和英文所名缩写,内圆形中为绿色叶子与金黄油滴组成的象征油料作物的图案。
第六十二条 研究所印章为圆形,中心置五角星,外周上部自左向右环形标“中国农业科学院”字样,五角星下面分两行自左向右标“油料作物研究所”字样,由中国农业科学院制发。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按程序及时修改。
第六十四条 研究所各项制度规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并根据本章程修订。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中国农业科学院审核和农业农村部备案后发布实施,由所务会负责解释。